北京协和医院住院陪诊,北京医院守护您的健康!,微信群里“吹的牛”一定要履行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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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都习惯于在微信群中沟通交流、吹牛聊天,那么,如果是在群友们的起哄、刺激之下做出的承诺,是否一定要履行呢?如果不履行,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江苏南通的一名信鸽爱好者张某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他曾在微信群里表示,要花5万元收购获奖信鸽,可有只信鸽拿了比赛第二名之后,他却拒绝收购了,于是,他被获奖信鸽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5万元。12月3日下午,该案二审宣判。

2023年6月4号和7号,张某曾在微信群中表示,将以每羽5万元收购获奖信鸽。然而,二十几天后,当有只信鸽拿了比赛亚军后,张某却拒绝收购。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应视同为他希望向群友收购获奖信鸽的意思表示,他应当信守承诺,向获奖信鸽的主人支付5万元并取走信鸽。

但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对微信聊天内容断章取义,仅以他的最后表态只要前三名就收购为由判决他担责,属于裁判错误。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围绕张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本俱乐部会员的信鸽仅需前三名就予以收购,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等因素,该意思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该意思表示经历了特定的发展变化过程。该比赛报名后,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收购前三名信鸽的意愿,并多次陈述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深雨点毛看了欢喜等条件,在其他会员提出不作数不要相信吹牛等质疑以及渐趋激烈的聊天环境下,最终表态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这一表态经历了明显的前后变化,系在特定聊天环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发言,不能仅以此认定真实意思。

第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通常具有个性化要求。业余爱好具有娱乐、社交、心理、技能等多重目的,张某作为钰翔俱乐部的发起人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可能会考虑比赛成绩,但通常仍需考虑外形特征、信鸽状态等其他因素,以比赛成绩作为唯一条件收购信鸽不合常理。事实上,张某也收购了比赛第一名和第四名的信鸽,陈述系因符合个人喜好,据此亦可印证张某收购信鸽的初衷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他的最后表态并非真实意思。

第三,其他会员应当知道张某的真实意思。与张某一样,其他会员同为信鸽爱好者,对收购信鸽事项有着同样的心理预期。张某作出上述表态后,群内有会员随即给予玩的是一种爱好你不收购也不能强迫等回应,可见,张某所作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即予收购的表态并未在会员中产生普遍的合理信赖。

  • 南通中院认为

张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源于群友对信鸽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正如日常的线下闲聊不会被轻易赋予法律意义一样,微信群内的聊天也应受到同样评价,不应直接赋予法律上约束力。

12月3日,南通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获奖信鸽主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某胜诉。

法律应给社会交往留下空间

该案二审宣判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法律介入社会交往的限度在哪里?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一个抽象的普适标准,但可以结合具体的行为场景去考量。强扭的瓜不甜,合同的缔结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清楚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会生活中的日常闲聊、戏谑表示等理解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获奖信鸽的主人想把信鸽卖给张某,可以单独与张某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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